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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
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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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我可以解答:第一,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四个法律问题,首先你们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你的丈夫欠你人民币30万元应该偿还,你们的房子在没有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前你们约定分割是可以的,因为在银行设定了抵押,产权的转移是受到限制的.第二,07年5月18日你们又一次重新约定由你的丈夫偿还你38万元,房子产权归他,关于房子的约定,如果在约定的时候你们已经偿还了一部分,那么你们偿还的部分产权由你们约定处理,没有偿还的这部分你们的约定是无效的.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房屋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偿还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产权登记方应当赔偿对方。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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