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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房屋遗产继承办理公证办法: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提交的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首先要先提交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遗赠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受理登记前应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的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在完成对所有继承人信息确认后,对该不动产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房产继承的一般流程如下: 1、继承人表示继承房产的,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 2、继承人缴纳所得税等税费; 3、携带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产权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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