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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

2021-01-24
婚后好景不长。2010年2月19日,他们的小孩平安降临。3月7日,王进就迫不及待地向法院递交了请求离婚的诉状,陈莉则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株洲市石峰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进和陈莉两人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附加了期限,故这一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   “判断夫妻是否应当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而原告、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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