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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提供;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担...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提供;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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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是银行应某一交易中一方的申请,允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的全部义务的行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承诺,当担保申请人未按与担保受益人签订的融资主合同偿还债务时,由银行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留置和。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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