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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确定消防安全教员或者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各类学校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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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新闻、广播、影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二)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四)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一)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涉及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其他人员。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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