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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提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执行人员应当在两人以上;执法时应当出示证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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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通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守法定程序。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要遵守的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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