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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树木因树龄已达到更新期、自然枯死或者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等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时,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砍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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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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