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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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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1)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2)工业;(3)地质普查和勘探业;(4)建筑业;(5)交通运输业;(6)邮电通讯业;(7)商业;(8)公共饮食业;(9)物资供销业;(10)仓储业;(11)房地产经营业;(12)居民服务业;(13)咨询服务业;(14)金融、保险业;(15)其他行业。
应符合下列条件: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合法的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条件另有规定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风险提示: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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