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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情形的,均为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
满足以下情形的,均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4、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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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情形的,均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4、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1、事实婚姻成立需要满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被承认的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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