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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一般为10日内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评估机构确定检验和评估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复杂的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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