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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57条规定,支付人和其他代理人支付时,必须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这一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书籍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票据上的各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有效。因要式不足而无效的背书,首先认定背书不连续。但是,如果背书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字,导致背书无效,那么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性,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如果背书中有委托背书或当铺背书,不会影响背书的连续认定。3、票据上的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背书的背书人名与前背书的背书人名必须完全一致。4、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日常实物操作中,背书人的名字由前书人记载,背书人记载背书人的名字时,背书人的全名有可能写成简称。因此,前后双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可能不完全一致。根据《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个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不同,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是连续的,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是连续的,但常见的背书中常有被背书人的书写中与背书人的完整署名公章不完全一致,被背书人习惯简写了,如“xx第一纺织厂”写成“xx一棉”,如“xx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写成“xx公司”。如确属一个公司,难以从文字上否认其一致性,在法院的审理中,一般是从实际出发,可以认定的,但在办理托收或贴现时常会遭到承兑人所在的银行拒绝或延付。因此受理此类背书时,常须请简写人附有一个说明,并得到承兑人同意方可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录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并签字。背书转让的汇票应连续背书。持票人持续背书证明汇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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