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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的,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或者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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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申请。《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年第11期近年来,因办理价格举报、价格投诉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但对于举报人、投诉人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各方意见并不一致。现就该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一、举报人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价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进行举报的权利。举报人在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当然有权对其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提出举报,但这个权利实为公民依法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政治性权利,而非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针对举报进行的所有行为(包括不受理、不告知、不按期办理、对被举报违法行为不查处、处罚过低、处罚过重),实际上都未构成《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未实际购买商品和服务,举报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案件的行为均无资格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对价格主管部门针对举报进行的所有行为,举报人都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宪法权利,如其对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办理、举报案件查办的行为不服,应当通过信访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关于举报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吗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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