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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执行数量或价格,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缴纳,按0.1%缴纳。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要求,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有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在实践中标的一万至五万的,除0.5%外还要加50元的加权(速算费用)有些地区可能还要增收执行的实际支出部分。而这些费用在执行终结后由被执行人(对方)承担。
法院强制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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