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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信时普遍采用创新的联保、互保模式,大多无抵、质押物,受经济周期下行的影响,不良问题连续爆发,而且在短时期内采取常规清收手段回收贷款的可能...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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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良资产债权收益权转让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2 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2.1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可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受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不良资产单笔转让债权比较常见,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在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然后通知债务人这里就涉及到债权转让时点问题,即债权何时发生转让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转让自履行通知义务之时由于债权转让时点的确定性,导致在协议签订后通知前出现权利维护不当的风险如果以协议生效日作为债权转让时点,则权利维护责任由受让人进行,但受让人的行为是否起到权利维护的效果,是否会招致债务人的抗辩,具有不确定性同样如果由转让人来维护,同样会存在相似问题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双方共同维护,并尽早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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