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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大致包括: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交通费等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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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赔偿,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一、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二、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赔偿凭据: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序号 项目 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32380.86 经济特区 珠海 25382.00 汕头 15178.59 一般地区 23897.8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7890.25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22806.54 经济特区 珠海 20370.00 汕头 13218.23 一般地区 18489.53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5515.58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有 业 职 工 年 工 (一) 农、林、牧、渔业 12006 (二) 采矿业 38661 (三) 制造业 33449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598 (五) 建筑业 290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699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165 (八) 批发和零售业 31810 (九) 住宿和餐饮业 24434 (十) 金融业 91846 (十一) 房地产业 34042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30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7539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462 (十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4685 (十六) 教育 34828 (十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343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460 (十九)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4908 四、2011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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