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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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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建设用地和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有公开承诺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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