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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1、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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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应准备以下资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出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与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出副本。 5、涉外案件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参照民事诉讼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1)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5)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6)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7)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除书写确有困难的外,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申请书一式四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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