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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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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后,生病住院了需要报销医疗费用。其中,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因工龄不同,其报销的费用也会有所差别。具体如下: 1、建国前参加工作及离休干部的退休职工,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因病住院,其医疗费用可全额报销,其报销比例为100%。 2、无论是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住院,一律需要收住院床铺费,而住院床铺费可报销60%; 3、推许职工,其医医疗药费报销为75%; 4、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其医疗费用可报销75%; 5、退休职工工龄满15-21年以下,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80%; 6、退休职工工龄满21-30年以下,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85%; 7、退休职工工龄为30年以上,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90%。
分费用区间段分别按70%-85%的比例补助。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由市民政局、总工会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补助:起付标准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补助;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自费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的部分,分费用区间段分别按70%-85%的比例补助。
(1)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2)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3)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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