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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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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1、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是医学会。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3、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接受咨询和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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