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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结案,不能审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度审查时,应当完成涉及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并在机动车检查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
不可以,必须先将事故处理完毕才能审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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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交警部门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对事故车辆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是根据其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中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事故车辆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第二,事故车辆毕竟是事故发生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工具。对事故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事故发生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或者事故发生人要求取回事故车辆的,可以责令事故发生人提供担保,事故发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放行事故车辆。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及时联系交警部门,了解事故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事故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办理事故车辆的移交手续。第四,采取保全措施的事故车辆应妥善保管,相关费用应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或违章车辆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停车费较高。
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1、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肇事车辆毕竟是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工具,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3、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法院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了解肇事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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