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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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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则此时还是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但在手续上面可能有所差异,此时需要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才行。
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一个是法律法规,一个就是证据材料,证据是案件当中非常重要的依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刑事诉讼分为: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三种类型。 2、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3、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4、混合式: (1)、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2)、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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