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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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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吉林省抢劫罪数额巨大标准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该《解释》规定:“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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