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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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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重视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畅通其权利表达渠道,以程序公正保障其合理诉求。行政处罚影响甚至处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由于其制裁性特征,必须从法律上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权利。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作出类似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定复议机关依法重新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申请的行政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经营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书变更、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是指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应当向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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