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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有资金一次性认缴...
大部分不需要,特殊行业需要。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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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度,以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收股本制度外,其他公司均可实行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二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也可以实行分期缴付,公司全体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属于投资公司的,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是增加注册资本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不再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而是适用所有的公司。
新的公司注册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实收资本,也就是说,不需要在注册时提交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了。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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