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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

2022-09-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各类写字楼、窗户设置的;(六)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风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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