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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有户口就行。出生证明,就是为了上户口用的,既然已经有了户口(即户口本上有名)就说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过了。户籍儿童:(1)户口簿;(2...
在政策衔接方面,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学校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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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该先补领,才能凭该证明及其他资料申报孩子的户口,具体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未)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可以去户口。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与社会福利机构达成收养意向后,应当准备好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并向有关部门出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1)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的,收养人还必须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是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情况而异。因为你是准备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所以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孩子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儿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上述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你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给予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能。给孩子申报户籍,是依据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名字办理。不能变更,可以在给孩子申报户籍完毕,再申请在孩子户口本上修改子女名字,在孩子户口页《曾用名》一栏申请书写需要修改的名字。给子女修改姓名,需要孩子亲生父母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孩子户口本,到孩子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一方,办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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