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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
可以在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要求继承自己的债务,当然该债务以所应继承的遗产为限。如果没有在遗嘱里交代债务如何继承的话,由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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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以前,使用去世配偶工龄所购房产性质,有司法解释界定 使用去世配偶工龄购房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经常发生,最高院[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即《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曾给出明确意见: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珍,男,年年日出生,市区人,现住市区路号,电话:,手机:。原告:张超,男,年年日出生,市区人,现住市区路号,电话:,手机:。被告告:张健,男,年年日出生,市区人,现住市区路号,电话:,手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两原告共同继承张华下列遗产:坐落于市区路号房产(价值约元),存款元。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13。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们与被告均乃张华的子女。我们的母亲刘于年月日死亡,当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后父亲张华购买了坐落于市区路号房产。年月日,父亲死亡,死亡前没有立遗嘱。除上述房产外,父亲还留下存款元。上述遗产全部由被告掌管,我们要求继承,被告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和被告同样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都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增城市人民法院具状人:罗(签名捺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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