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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共有房屋继承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2-10-21
共有房产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况。共有房屋的形成原因包括因合同行为而形成、因婚姻的存续而形成、因共同劳动而形成以及因某种法律事件而形成。实践中,在处理共有房屋继承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所谓“先析产后继承”,是指在涉及房屋继承时,要先把被继承人的房屋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划分出来,然后再按法定程序继承。对于属于家庭成员所有的房屋,由有关的家庭成员所有,不涉及继承问题。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房屋,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的继承。从我国的民族传统来看,实践中通常是两位老人都去世后,子女们才深讨继承问题,才开始实际分割遗产。这其中实际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夫妻一方先死亡后,已经发生了一次继承关系,死亡者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而实际上未分割。夫妻中的另一方死亡后,继承人才开始对夫妻双方的遗产进行实际上的分割。这种做法是实践中常见的做法,但依照继承法并不一定都要这样做。对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分出其配偶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后,对死者的遗产也可以进行实际的分割。 (3)对其他共有房产的分割。其他共有房产,如个人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出资建造的房产,属于按份共有的性质。如果其中某一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其在合伙关系中按份享有的那部分房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房产继承后属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应均等份额享有所有权。如果房产共有人对共同共有性质发生争议,应按共同共有的处理原则处理;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份额不明确,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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