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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8年参加学校全额集资建房,99年入住。现在建筑施工方起诉我和学校,要求支付欠交的工程款。按学校和施工方计算,我还欠施工方6000元工程款...
上诉人:(填写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因何案羁押于何处)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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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1、2号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08年9月15日 第二被告与 第一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将位于青岛南路与赣江路交汇处的1、2号楼工程承包给 第一被告。因该合同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同日, 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将该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两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但原告实际施工完成了该项建筑工程,且工程已于2011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 第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 第一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要求 第二被告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省××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是最佳的方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工程造价等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并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共识,这样既可以防止损失扩大也可以节省其他解决方式的开支。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协调是很好的解决方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相关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工程造价、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的地方明确下来,从而在比较和气的背景下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再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或者是争议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给对应的机构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仲裁。最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前面三种方式都无法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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