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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环节。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2、受理环节。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承办环节。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实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部门进行调查、核实;4、办结环节。工伤保险部门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表,详细填写表格,包括要求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结束后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结束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者非因工致残等级评定等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当满足最短工伤医疗期,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当满足最长工伤医疗期,病情相对稳定。受伤严重的,也可以由社会保障部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残疾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获得工伤造成的损失补偿。在申请过程中,如果企业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伤者必须凭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方可办理工伤鉴定。所以有关部门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一式两份,一份。这样,发生外部纠纷时,才能有所依据,通过正当渠道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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