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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事实婚姻补办结婚证程序: 1、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
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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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可以再结婚。目前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为非法同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求:1、男女同居(即男女双方持续稳定共同生活)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二、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三、同居双方在1994年前同居时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即:(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如果在前一种情况下,未结束事实婚姻状况就再婚,构成重婚;若是后一种情况,再次结婚则合法。
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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