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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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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定员载客;(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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