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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业生产者的免税农产品的,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乘以税率(13%、17%)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乘以税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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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 3、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723000/1.17*17%=105051.28销项税额=/1.17*17%=177497.4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72446.16
1、进项税额=10×扣除率10%=0.1销项税额=25÷1.10×0.1。2、进项是按照农产品的扣除率来的,直接按照开票金额×扣除率2。销项税额是按照含税金额25去税之后,按照不含税价额×税率计算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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