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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的可行性,分析股权出售和收购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分析收购...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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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通常经过以下程序: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只需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无需股东会表决同意。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合并、出售等,均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低于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转让手续必须经中国股东上级批准,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5、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注销原股东名册等。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新修订的章程和出资变更。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合格董事组成。与股东不同,任何人只要拥有公司股份就是股东,就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导读: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股东出资的转让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未办理或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面对 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股东出资的转让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未办理或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面对此作一分析。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根本未设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自然也就不可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有的公司虽然设置有公司股东名册,但是未依照股东的要求,将股东出资的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有的股东在转让出资后,未要求或提示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这时,股权的转让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又有何影响呢?如前所述,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未到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将出资转让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在“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即股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便须具体分析了。 在因股东之过错,使公司误以为出资转让未进行或尚未完成,而未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时,公司依照原有股东名册进行的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是有效的,由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转让双方根据过错情况协商解决,此间风险自行承担。 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经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因为股东名册虽为证明股东身份之法定文件,公司应依据股东名册进行相关活动,但这仅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适用的原则,现公司已经明知股东情况依法发生变化,仍不改正,自然应承担侵权行为之后果。至于对公司不依法设置股东名册的行为,更应由责任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如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一个任意性的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及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公司股东当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出于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所控制、强化公司的人合性等考虑。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分,仅仅从法律条文的对比中去推导立法者对该条文强制性或任意性的认识是不合适的,这需要我们从法理的深层次上作出分析判断。较有说服力的一个判别标准是: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时,通常可以作为任意性规范;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外部问题、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时,则作为强制性规范。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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