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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

2021-11-20
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惩罚,听起来很厉害,但实际上似乎很虚弱,很难把握。根据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执行:1、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除在拘留所服刑一年以下外,,其他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此时,监管场所(看守所、监狱)将对其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处罚。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如果政治权利被附加剥夺,,同时由公安机关执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和假释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中,监狱与地方工作的联系等原因,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释放后,监狱机关和审判机关未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传递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漏管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法律规定:《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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