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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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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那些本身不能单独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区别在于: (一)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否具有直接性; (二)取证的难易程度不同; (三)对于其他证据的依赖性不同; (四)证明过程的复杂程度不同。
行政诉讼中证据无法直接调取时,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帮助调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帮助调取证据。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仅限于两种情形: (1)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需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主体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不包括被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査。若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决定调取,若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并且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另外,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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