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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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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散公司需要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时申请解散。
解散公司也是股东退出拿回投资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 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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