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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进行要...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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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做出要约,那么相对人知道内容的时候,要约就生效。如果不是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做出要约,那么就以到达相对人的时候要约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约的生效必须是受约人做出答复才可以。
如果是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做出要约,那么相对人知道内容的时候,要约就生效。如果不是通过对话的方式来做出要约,那么就以到达相对人的时候要约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约的生效必须是受约人做出答复才可以。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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