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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流程有: 1、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病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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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保外就医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60岁以上,体力衰竭多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需要在保险之外进行医疗残疾鉴定的犯罪分子,分监区将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集体讨论提出,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刑罚执行科。
对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按照《刑事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动改革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经初审批准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立医院的,可以送劳动改革局中心医院或者附近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检查单、照片等相关病历档案。第七条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应当填写《刑事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罪犯家属的意见,并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被保险人应当具备控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被保险人的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签字或者。
保外就医办理基本程序如下:一、由所在监区对罪犯的疾病情况、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刑期条件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二、监狱刑罚执行科复核审查后,认为应当保外就医的,报监狱主管领导同意,由监狱出具《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委托书》,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罪犯病情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三、根据病残鉴定结论,监狱刑罚执行科综合审查后,认为可以保外就医的,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在医学鉴定做出一个月内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办理保外就医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家属必须同意具保。如果家属不愿意或无人具保,罪犯病情再严重,监狱也不能办理。具保人一般应是与罪犯共同生活或者与罪犯居住地相距较近或者有利于罪犯治疗疾病、遵纪守法、有一定经济条件和管束教育罪犯能力的亲属。具保人办理具保手续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村委会、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的具保人和罪犯亲属关系、个人情况(主要指守法情况和社会表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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