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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将当场称量、取样、封存依法缴获的毒品,并当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和两名以上现场侦查人员签字,收集毒品过程进行录像、拍照,存入案卷,永久保存.然后对缴获的毒品进行封存备案,统一入库管理.结案后,缴获的毒品应当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者销毁。销毁毒品时,检察机关和公证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销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除销毁外,由于工作需要可以保留少量,用于教学、科研和公安机关禁毒犬培训需要,但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1、根据法律规定,毒品罪的处罚规定是:行为人为犯罪分子提供毒品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1)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人,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相同的数量标准和死刑标准。 2、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虽然行为人辩称系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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