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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孩子人身损害的同学父母应负责赔偿,但是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孩子正在上体育课,学校老师应当在现场指导学生们进行器械使用。而您孩子的老师离开了操场,疏于对学生管理,因此学校也要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者,没有义务分担学校的建设成本。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也没有义务为学校还债。校债是否属于捐款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暂且不考虑。首先,捐款应该是自愿的,包括自愿捐款和自愿捐款金额。家长捐赠学校认可,与老师要求家长捐赠但学校不知道,影响效果相同,影响家长和公众对教育公平的期望。人类既是社会人,又是经济人,投入了必然要注意效果,而拿人手短是人之常情,一所以育人为基础的学校,不应该接受学生的捐款。最后,我不禁好奇为什么一所公立高中会产生3000万元的债务。对于学校建设、学校预算及相关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存在如此大的债务缺口,到了老师要求高三学生至少1000元捐款的程度。出于学校财务风险防控的考虑,应提醒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审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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