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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附件《印花税目的税率表》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支付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机构。因此,私人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含银行间拆借)签订的贷款合同,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零五贴花。因此,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之间的贷款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第一,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因为合同对象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第三,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因为合同对象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第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第五,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第六,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或额度协议。 第七,限额内的循环借款,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第八,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第九,信用证押汇,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 第十,保理合同,保理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有的银行称为“商业发票贴现”。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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