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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分段建设的地下管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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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并及时通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得到控制后24小时内补办紧急占用挖掘道路的行政许可手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道路技术标准恢复路面,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绿地管护单位,在事故得到控制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已建成而没有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或者在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时一并办理备案。规划国土部门收到提交备案的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信息数据是否符合竣工测绘成果规范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凭证,并完成数据的复核和入库。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完善。与规划验收一并办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备案的,备案凭证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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