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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债权也是或然债权中的一种。附条件债权是指以未来发生与否无法预料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生效或消灭的请求权。附条件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
一般而言,附条件的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已实际存在,并有效行使,具有其法律效力,应将这种债权记入债权总额,并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受偿。 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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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没必要附条件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就是离婚。除非出现婚姻法上法定的情形外,其他的财产分割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一、附条件破产债权额的确定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如果所附条件出现,债权人失去依法追偿的权利。一般而言,附条件的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已实际存在,并有效行使,具有其法律效力,应将这种债权记入债权总额,并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受偿。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能因条件出现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一类债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受偿。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债权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条件已经出现,该债权产生法律效力,理应列入债权总额,但是,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停止的条件尚未成就,今后是否能成就,尚属不确定状态,因此清偿这类债务时,应作出特别要求,以区别于未附条件的债权。二、附期限债权额的确定附期限的债权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归还债务的债权。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限的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中,应视为到期债权,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确定其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也就是说,债权未到期,企业宣告破产,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在计算实际的债权数额时,应减去未到期的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即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不计算在债权内,由于附期限的债权是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申报债权,而提前获得清偿,实际上债权已从提前清偿中获得了期限利益或者中间利息。因此,在计算债权数额时,应从债权额中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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