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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2022-08-07
关于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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