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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裁判子女归属的总原则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以此为出发点父母在...
一般是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裁判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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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通常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随着子女生活时间的延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其他孩子,对方有其他孩子。
由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相关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裁判孩子们的抚养权问题。具体情况是: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母亲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孩子三岁离婚孩子判给谁要明确双方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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