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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排除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一方的义务的; 3、格式性条款,例如约定诱人的可以直接延长工作时间等...
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典基本原则,严重损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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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仍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1、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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