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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月日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原告居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起诉手续。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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