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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和公司2因为有最终相同的控制人A,那么公司1和公司2构成关联方。按你目前的陈述,公司1和公司2应该还不是上市公司,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高管兼职的要求,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法律不禁止这样的行为,也就是说A要求B去管理公司2的业务,作为一般的公司在法律上允许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讲,B拥有公司1是股份,B是公司1的股东,B不拥有公司2的股份,那么B在公司2上班,仅仅是在公司2拥有一份工作,这个B拥有公司1的股份,同时在另外一个公司上班,这个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B既是公司1股东,用同时在公司1上班,那么B去公司2上班,那他就是同时拥有两份工作,这个作为一般的公司,可以的,至于中间考虑的其他问题,如对A控制公司2是不是有利,对公司2的EF股东是不是公平啊,这个顾虑可以通过股东间的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和考虑其他因素后决定。仅仅从法律上这样的安排不是法律禁止的。
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一些集团企业或者比较大型的企业经常设置的分支机构,那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地位不同1、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二.责任承担不同1、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无关,出资人(即子公司各股东)出资不真实或有逃避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时,债权人不得向出资人追偿未偿还的部分2、分公司业务开展中债务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偿还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将设立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被告负责。三、设立方式不一样1、子公司由一个股东或二个以上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2、公司在其地址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归属于设立公司的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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