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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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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自行转租时,出租人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当然出租人也可能会选择不解除合同。 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仍然存续,不致于受到影响;而当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转租合同因此而同时终止。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自然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请求,那么应当视次承租人是否为善意而定。 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然与之订立转租合同的,应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自行转租,本质上为违约行为,因此,转租房屋时应当让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这样次承租人的权益才能切实得到保障。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 违反附随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还可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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